2018年6月8日,银保监会联合央行发布《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是在2014 年9月,原银监会联合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新特点、风险管理新情况,进一步督导商业银行合规发展、有效防控风险。
一、新规出台背景
存款偏离度是一个衡量银行存款波动的指标,在商业银行的员工薪酬管理制度中,月末或季末的工作成果,比如吸收存款是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所以员工就有动力在考核日“冲时点”、“冲业绩”,迅速提高存款规模,增加业务,存款容易出现月末最后一天比其他日均存款量更多,季末最后一个月比其他月份存款量更多的情况。
理论上,存款“冲时点”现象的存在必然造成存款在季末激烈争揽的高成本(包括利率、费用、精力等),并且这些存款也很难安排有效运用,可能给银行流动性管理带来麻烦,导致金融系统中资金的波动。
现实中,2018年一季度,多家上市银行存款乏力甚至可以说停滞。央行的数据也如此,2018年4月人民币存款增加5.06万亿元,同比仅多增77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增加4.27万亿元,同比仅多增0.31万亿元,银行吸收存款压力显而易见。
从贷款角度,由于社会融资规模不断收缩,贷款成了资金投入的主渠道。而且随着息差缩小,为保利润,银行毫无例外都加大了信贷投放。4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126.16万亿元,同比增长12.7%。贷款增速远远超过存款增长,银行快无米下锅了。
二、新规的主要内容
一是结合近年来金融市场环境、银行业务经营变化,进一步强化绩效考评、合规经营及银行自律等方面的要求。新规指出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也不得设定以存款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
二是调整存款偏离度定量考核方法。一方面简化计算方法,将季末月份与非季末月份采用相同的指标计算标准。新的存款偏离度指标计算方法为:月末存款偏离度=(月末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另一方面将监管指标值由原来的3%调整至4%。
三是强化合规经营。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行为,禁止采用以下七种手段违规和虚假增加存款。(一)违规返利吸存。通过返还现金或有价证券、赠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二)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通过个人或机构等第三方资金中介吸收存款。(三)延迟支付吸存。通过设定不合理的取款用款限制、关闭网上银行、压票退票等方式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四)以贷转存吸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向“空户”虚假放贷、虚假增存。(五)以贷开票吸存。将贷款资金作为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虚增存贷款。(六)通过理财产品倒存。理财产品期限结构设计不合理,发行和到期时间集中于每月下旬,于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将理财资金转为存款。(七)通过同业业务倒存。将同业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科目核算;将财务公司等同业存放资金于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临时调作一般对公存款,虚假增加存款。
四是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实施差异化管理,并加大监管措施执行力度。新规指出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存款偏离度不达标银行,区分情节采取有关措施。对自然年内月末存款偏离度首次超过4%的银行给予风险提示。对自然年内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4%两次(含)以上的银行,自下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采取暂停部分准入事项等监管措施,并且作为其年度监管评级参考因素。对自然年内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5%两次(含)以上的银行,自下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采取暂停或限制其部分业务等监管措施;并要求其自下月起连续3个月以上提高90天以上存款比例,提高基数为本月90天以上存款比例,提高幅度为月末存款偏离度超出5%的部分。90天以上存款比例=剩余期限在90天以上存款/各项存款*100%。
三、新规的主要特点
与2014年《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比较,新规呈现出四大特点:
1、月末存款偏离度上限从3%提升至4%。这反映了监管层对银行存款竞争加剧背景下银行存款波动加剧情况的考虑,监管指标的调整有助于提升可操作性。同时也意味着银行机构在月末最后一日存款的浮动区间更大。商业银行可以在月末季末适当增加存款规模,以缓和流动性压力,防范流动性风险。
2、删除了“不得高息揽储吸存”的表述,这与放宽存款利率上限的利率市场化的取向一致。与2014年版的规定相比,新规在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方面,删除了禁止高息揽储的规定,放宽了存款吸收方式。近几年,银行存款流失压力与日俱增。如果依然按照过去的监管要求执行,存款基准利率与市场利率相比,对储户没有任何吸引力。因此,允许银行高息揽储与此前央行上调存款利率上限的政策意图相一致,也是利率市场化背景下的必然要求。
3、 对存款偏离度不达标银行,处罚措施也有所放松。在监督检查方面,监管给予了适当放松。对自然年内月末存款偏离度首次超过4%的银行仅给予风险提示,而不作任何处罚。在一个自然年内,银行月末存款偏离度首次超过5%异常高值也不接受处罚,两次及以上才接受处罚。给予银行一定的“犯错”机会,与当前复杂的经济环境条件是相适应的,有利于防范银行发生短期流动性风险,减小银行存款偏离度不达标的压力。
4、取消对季末存款偏离度的额外要求。新规统一了季末月份与非季末月份的指标计算标准,并且进行了简化:
月末存款偏离度=(月末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
在2014年版的规定中,对季末月份日均存款的可计入金额作出了限制——规定季末月份日均存款的增长率不得超过最近4个季度最后一个月日均存款增长率的均值,而新规内容删除了这一限制。对季末月份日均存款增长率限制的取消,放松了银行在季末月份存款的增速要求,这与监管上调存款偏离度指标值的政策目的是相一致的。
总体来看,监管指标松动,旨在拓展银行吸收存款空间,缓冲存款大战的冲击,不过,存款增长偏慢格局将是长期过程。
0
推荐